TRPG(桌上角色扮演遊戲)團務主持服務協議約定

本協議約定(以下簡稱本協議)為保障悠子本人、與參與悠子所提供主持桌上角色扮演遊戲之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或主持服務)的所有參與者,其服務條件、規範與所有參與者之權益。

您(表單填寫者)與其他參與者應當仔細閱讀本協議以下內容。若您或其他參與者為未成年人或依法受宣告受監護、輔助宣告之人,應於事前取得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明確同意。

當您於表單勾選同意並送出委託時,即視為您與其他參與者已依法取得合法同意,並願承擔本協議之所有規範與責任。若您或其他參與者不同意本協議的任一條款,請勿報名參與任何悠子的 TRPG 團務。


第 1 條 名詞定義

本條用以定義本協議使用之專有名詞。

  1. 本協議所稱之「TRPG」,也稱「桌上角色扮演遊戲」,係指多名參與者以包含但不限於對話、紙筆、網路等溝通媒介,輔以器具(如模型、圖像或桌面物件),參與者以扮演角色為主體行動,進行故事創作之娛樂行為。
  2. 本協議所稱之「主持人」,指悠子本人,為本協議約定之TRPG主持服務提供者。
  3. 本協議所稱之「玩家」,指參與主持人所提供之TRPG主持服務的單一或複數參與者。
  4. 本協議所稱之「團務」,係指主持人所提供之TRPG主持服務之過程內容,為所有參與成員齊聚,包含準備、討論、實際遊玩聚會、與聚會外之以協助遊戲順利進行之輔助。形式包含但不限於口頭、文字訊息、肢體動作與表情演出。
  5. 本協議所稱之「跑團」,指玩家參與團務之動作。
  6. 本協議所稱之「系統」,係指在 TRPG 遊戲中所使用之規則、遊戲機制、故事背景等框架,用以應對遊戲進行、衝突與行動。涵蓋商業出版品或民間自創規則。
  7. 本協議所稱之「模組」,係指主持人用以設計團務之輔助資源,形式包含但不限於文件、工具、媒體材料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劇情設計、地圖設計、角色設計等。
  8. 以上名詞之定義,除本協議外,也適用於主持人所提供之主持服務其所有過程內容。非此處所定義之專有名詞,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及一般社會通念解釋之。

第 2 條 主持服務內容與權利義務

本服務涵蓋之核心項目如下,惟主持人對 TRPG 遊戲內外之一切事務保有最終解釋與裁量權:

  1. 事前議定: 主持人應於服務期間,團務開始之初,與玩家議定團務內容,包含協調團務地點、團務形式、系統與模組的選擇等細節。
  2. 共識建立: 主持人應於服務期間,團務開始之初,主動向玩家表示對團務之期望,期間並試圖與玩家溝通,盡力確保玩家與主持人雙方對遊戲細節與期望一致。
  3. 團務主持: 主持人應於服務期間,於團務中進行包括扮演角色、描述場景、遊戲規則判決等行動,提供遊戲內容。
  4. 機制仲裁: 主持人應於服務期間,以公平公正之原則仲裁遊戲規則與機制,並於合理範圍內遵循根據系統與模組之規範。針對規則之模糊地帶,以主持人之當下依據遊玩體驗、社群慣例等因素判決為定。
  5. 規則釋疑: 主持人應於服務期間,提供玩家團務所用系統之規則釋疑與諮詢。
  6. 以上主持服務內容,主持人皆保留更動與裁量權,意即以團務整體遊玩體驗為由,主持人擁有絕對權力於告知玩家後,逕行修改、增刪系統規則或模組內容。

第 3 條 安全機制與內容邊界

  1. 內容邊界確認: 主持人應於事前議定或團務開始前,盡力說明該次團務可能涉及之敏感或極端主題(如暴力、恐怖、成人、宗教、政治內容等),玩家亦有義務主動且明確告知自身無法接受之題材。
  2. 中斷機制: 於團務進行中,若遊戲內容觸及玩家心理創傷或引發嚴重不適,玩家有權力且被鼓勵立即提出暫停。主持人應配合中斷團務進行,並與玩家討論進行適當之內容調整。
  3. 內容免責: 若團務中所發生之虛構情節屬事前已警告之範圍,或非屬玩家事前聲明之邊界內,因遊戲互動自然產生之情節導致玩家個人情緒不適,主持人於當下配合調整後即已盡義務,針對玩家個人之情緒波動或心理影響,主持人概不負擔任何形式之精神賠償或退費責任。

第 4 條 主持服務之議定與起始

本條目用以規定主持人與玩家議定主持服務之內容細節。

  1. 議定時機與方式: 主持人應於玩家委託主持服務後,始議定主持服務之內容細節。議定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使用面談、網際網路社群軟體等。
  2. 議定生效標準: 主持人與玩家之所有參與者在內皆主動同意議定內容,並留下可供檢視之議定紀錄,始可視為議定完成。
  3. 議定記錄保全: 主持人與玩家雙方得留下可供檢視之議定完成之紀錄(如錄音、電子訊息文字、或書面紀錄等)。若玩家遺失議定紀錄,將以主持人所留存之議定紀錄為基準。
  4. 議定內容: 議定內容應必須包含但不限於以下
    • 所用系統(若無中華民國出版商,應以原出版國之語言稱之)
    • 團務時間與時長
    • 團務形式(如實體聚會、語音)
    • 地點(如實體地點或網路平台)
    • 費用與費用收取方式(於第 5 條說明之)
    • 主持人與玩家所接受之必需事項(如團務使用模組等其餘需求)
  5. 變更限制: 議定完成並生效後,任何玩家單方面之內容變更要求,主持人皆有權拒絕。

第 5 條 費用與退費基準

費用定義

本協議所稱之費用分為「團務費」與「其它費用」。

  1. 「團務費」: 係指主持人提供主持勞務與心力之專屬費用,不含任何外部衍生成本。
  2. 「其它費用」: 係指包含但不限於實體場地費、交通費、特定網路平台付費工具、金流手續費等非主持勞務產生之額外實支實付費用。

付費期限與效力

玩家應於雙方議定之付費期限內,依議定方式完成全額繳費。逾期未完成繳費者,視同放棄參與資格,主持人有權逕行取消該次服務或延後進行,不另行催告。

退費基準

除下列明定之許可情形外,已收取之費用概不退還。

  1. 歸責於主持人: 因主持人單方面因素導致團務取消。
  2. 玩家事前解約: 玩家於實際團務流程正式開始前,主動提出取消委託。
  3. 不可抗力: 因天災(如達停班停課標準之颱風、地震)、戰爭、政府法令限制或重大不可抗力之外部事故,致使客觀上無法繼續進行團務。

退費額度與手續

若符合前述 (1) 至 (3) 款准予退費之基準,應嚴格按以下標準結算:

  1. 剩餘比例退費: 若為一次付清之團務且已部分進行,退還總團務費之 50%。若為按次、按時長或事前議定比例計費者,僅針對未進行之剩餘比例進行退費。
  2. 實支實付扣除: 於任何退費情境下,若已產生不可退還之其它費用(如已預訂無法取消之場地費),該損失一律由玩家方承擔。若由主持人代為先行支付,主持人得逕行自應退還金額中扣除該項費用。
  3. 退款手續費: 因退費所衍生之金融機構轉帳手續費,除「歸責於主持人」之情境由主持人吸收外,其餘情境皆由玩家方負擔,並自退款總額中直接扣除。

第 6 條 玩家責任與行為規範

  1. 出席義務與遲到處理:玩家負有依雙方議定時間準時出席之絕對義務。若玩家遲到或無故缺席,主持人有權逕行以該當事人不在場之前提進行團務主持、或直接宣告取消該次主持服務。因遲到或缺席導致之遊玩時數縮減、體驗減損或進度落後,主持人概不提供任何形式之補時、劇情回溯。

  2. 群體糾紛處理原則:若委託性質為「玩家群體共同委託」,玩家間之任何人際糾紛、私下矛盾或恩怨,應由玩家群體自行協調解決。主持人非調解委員,無任何義務介入、仲裁或安撫。

  3. 硬體設備與連線責任:若為線上團務,玩家負有自行備妥並維持硬體設備(如可操作團務工具之硬體、清晰語音溝通與文字輸入設備)與網路連線品質之完全責任。若因單一玩家端之技術問題(如嚴重斷線、設備故障)導致進度延宕或影響他人體驗,主持人有權中止主持服務,或以該玩家無法參與之前提繼續服務。

  4. 遊戲禮儀配合:玩家於遊戲進行中,有義務維持主持人宣導之基本禮儀、並配合主持人之合理引導與裁決。嚴禁任何形式之惡意干擾、破壞他人體驗或無視主持人警告之行為。

  5. 身份擔保與未成年查核機制:玩家於同意本協議時,即擔保自身具備締結本委託之完全行為能力;若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者,擔保已依法取得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同意。於服務期間,若主持人評估有疑慮,或遭法定代理人提出異議時,主持人有權要求該玩家出示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證明」或進行身份查核。

違約處置與免責宣告

概括違約處置:若玩家未能遵守上述任一責任與規範,致使團務無法順利進行或嚴重干擾他人體驗;或於第 5 項之查核中拒絕、無法提出有效同意證明者。主持人概不提供任何形式之補償或退費,且衍生之所有法律與賠償責任概由該玩家自行承擔。若情節嚴重或屢勸不聽,主持人得逕行依本協議第 7 條行使強制驅逐與單方終止委託之權力。


第 7 條 服務終止與強制驅逐機制

服務自然終止

本協議約定之主持服務,於雙方議定之團務內容(如特定模組結局或議定之跑團時數)執行完畢後,即視為自然終止,主持人不再負擔後續延伸之義務。

強制驅逐與單方終止委託(違約處置)

若單一或複數玩家於團務內外發生下列任一情事,主持人擁有不經預告、立即強制驅逐該玩家之絕對裁量權。已收取之所有費用概不退還,並視情況保留一切法律追訴權:

  1. 觸犯中華民國法律之行為: 玩家對主持人或任何參與者,進行包含但不限於性騷擾、言語或實質暴力、公然侮辱、惡意誹謗、恐嚇等違法行為。
  2. 具體且客觀可認定之惡意破壞行為: 玩家於遊戲過程中,經主持人認定有明確破壞他人體驗或干擾流程之情事。其行為包含但不限於:
    • A. 作弊與違規: 利用工具或器材之缺陷、或未經主持人允許之私下作弊行為。
    • B. 數位環境破壞: 蓄意竄改、刪除或擾亂線上跑團平台之介面、地圖與數據。
    • C. 頻道干擾: 於語音或文字通訊頻道中惡意洗版、發送大量無意義訊息或持續發出噪音干擾流程。
    • D. 實體設備毀損: 於實體團務中,蓄意破壞場地設施、主持人或其他參與者之私人硬體器材(如模型、規則書、電子設備等)。

若因上述設備毀損行為產生實質財務損失,主持人與受害方將依法要求全額賠償,絕不寬貸。

若單一或複數玩家於團務內發生下列任一情事,主持人得立即進行警告,若經一次警告後仍未改善,主持人得逕行使立即強制驅逐該玩家之絕對裁量權。已收取之所有費用概不退還,並視情況保留一切法律追訴權:

  1. 惡意越界與侵犯人身: 經他人反應、且主持人裁決後認定之任何形式之歧視與人身攻擊。
  2. 觸犯安全邊界: 觸犯本協議第 3 條中他人事前聲明之內容邊界。
  3. 本協議第 6 條所規範之事項。
  4. 其餘主持人要求配合之事項。

團體委託之分割與存續

基於部分委託以團體為單位之前提,若發生前項之強制驅逐情事,針對被驅逐之違約玩家,本服務即刻終止且不予退費。對於剩餘無違規之玩家,若多數同意且客觀條件允許,主持人得逕行以「剔除該違約玩家」之狀態繼續完成剩餘團務。

若因該違約玩家之行為或缺席,導致團務結構崩壞而客觀上無法繼續進行(如關鍵角色缺失導致流團),將視為玩家群體內部之共同違約。主持人有權宣告該次團務終止,所有已收費用概不退還,剩餘玩家應自行向該違規玩家追究其破壞體驗與導致流團之責任。


第 8 條 智慧財產權宣告與影音紀錄授權

著作權歸屬與利用

  1. 獨立智慧財產權宣告:本服務過程中,由主持人事前準備或單獨提供之原創素材(包含但不限於自製地圖、劇本設定、NPC立繪、世界觀文本等),其智慧財產權專屬於主持人所有。玩家對自身以原創形式產出之獨立內容(包含但不限於角色背景設定、原創角色圖片繪製等),擁有獨立之智慧財產權。

  2. 共同著作權約定(團務過程紀錄):於團務進行中,由主持人與全體參與玩家透過言語、文字、互動所共同創作衍生之故事軌跡、遊戲影音紀錄與文字對話紀錄,視為全體參與者之共同著作,其智慧財產權由主持人與該次參與之全體玩家所共有。

  3. 授權與利用限制:基於共同著作之行使規範與隱私尊重,未經主持人及該次團務全體參與玩家事前之明確書面或文字同意,任何人嚴禁將上述之共同著作紀錄或他人之獨立原創素材,逕自發布於任何公開網路平台、進行實況轉播,或改作為任何形式之衍生作品(包含但不限於 Replay 影片、二創圖文小說、音檔散佈等)以進行營利或非營利行為。

  4. 侵權違約處置:若有違犯上述規範者,主持人得逕行終止該違約玩家之所有參與權益,並依法協同受害之參與者追究相關之侵權與損害賠償責任。

人工智慧生成聲明

服務進行期間,無論主持人或玩家,若於團務中使用任何由人工智慧(AI)生成之產物(包含但不限於角色立繪、場景圖像、背景故事文字、劇本設定或語音合成等),皆負有主動且明確宣告之義務。該人工智慧生成產物之提供者必須於事前議定階段或該素材首次展示與使用之當下,如實向全體參與者聲明其為人工智慧生成內容。若玩家隱匿不報、將 AI 生成物偽稱個人原創,或因使用具版權爭議之素材致使侵權風險,主持人得依第 7 條規範逕行終止該玩家之參與資格。因此衍生之任何第三方侵權追訴與損害賠償,概由該玩家自行承擔完全之法律責任。

私人紀錄與保密義務

玩家基於個人回顧與留存目的,得於取得同團成員默契後,進行錄音、錄影或文字側錄。惟該紀錄預設受保密規範,僅限「該次團務參與者」之內部交流與私人留存使用。未經主持人與玩家等參與者全員同意之前提,禁止外流予任何非參與者或第三方。若因私人紀錄外流導致主持人或他人權益受損,外流者應負擔完全之損害賠償責任。

主持人宣傳之預設授權與豁免

基於服務推廣與作品集積累之必要,玩家於同意本協議時,即視為預設授權主持人得擷取團務過程之部分匿名文字對話、無涉玩家真實個人隱私(包含其他參與者真實面貌、聲音或個人辨識資訊之影音紀錄)之片段與遊玩反饋,作為公開經驗分享、帶團宣傳或範例展示之用。

若玩家拒絕此項授權,負有於「事前議定階段主動明確聲明」之義務。若未事前聲明,事後不得以隱私或版權為由,要求主持人撤下、修改或刪除已發布之宣傳內容。


第 9 條 主觀體驗免責與異議提出時效

有限保證與主觀免責宣告

主持人僅擔保依本協議第 2 條規範,完成客觀之主持勞務與程序。然 TRPG 屬多人共創之高度不確定性互動娛樂,僅提供盡力達成優質且完整團務體驗之有限保證,不負任何關於完全符合玩家主觀期待之擔保責任。

異議提出時效與最終裁定

玩家對主持服務若有任何異議,至遲應於該次團務委託宣告終止後七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主持人提出。逾期未提出者,即視為對本次服務無任何異議,並承認主持人已完全履行所有義務。

主持人於接獲異議後,將於合理期限內進行單次之溝通與說明。惟此溝通程序僅為釐清事實,不代表主持人承認任何過失;主持人對該異議、包含退費與任何補償之內容保留最終處置與解釋之絕對裁量權。


第 10 條 附則與著作權聲明

準據法與解釋原則

本協議若有未盡事宜,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相關法令為準據法,並依誠實信用原則及 TRPG 社群之常規與善良風俗補充解釋之。

條款獨立性

本協議中若有部分條款依法被認定為無效或無法執行,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其餘條款對全體參與者依然具備完全之拘束力。

協議文本著作權宣告

本協議文本之著作財產權與相關智慧財產權,皆專屬於悠子本人所有。未經悠子本人之明確書面或文字授權,任何人嚴禁以任何形式重製、抄襲、改作、散布或挪用於其他商業與非商業用途。違者必將依法追究相關侵權與損害賠償責任,絕不寬貸。


協議制定與修訂紀錄

日期 事項
2022年12月1日 制定
2023年3月15日 修訂一版
2026年3月1日 修訂二版